增值税发*开出后不可以修改。若是有误,可以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然后重新填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