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率(出口发*的税率是开具)
先来看下各地对于出口发*开具的规定:
1. 四川省发布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第5号,其中对税率的规定为“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使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局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
2.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其中对税率的规定为“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
3.浙江省发布的浙江省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时应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对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选项。”
另外还有济宁国税、张家港国税、厦门国税、南通国税等对于出口企业开具普通反时都要求对执行退(免)税和免税的业务选择免税。其他地区的规定不再一一列举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再根据出口货物劳务、销售服务的退税政策来看,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有三种退税政策:退(免)税、免税、征税。
因此,出口企业在开具出口发*时应注意区分:
1、对于出口后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应在开具普通发*时税率选择“0%”(实操中,开具0%或免税税率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对于执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如果普票税率开具了免税,在增值税申报时其销售额会采集到附表一第18、19栏的免税销售额栏次,应手工调整到16、17栏的免抵退销售额栏次)
2、对于不符合退(免)税但符合免税的,在开具发*时税率应选择“免税”;
3、对于即不符合退(免)税也不符合免税而需要征税的货物,在开具发*时直接选择该货物的适用税率(小规模直接用征收率开具)。
4、在出口后开具发*时,如果还不确定是否享受退(免)税、免税的业务,可暂时按退(免)税业务开具,等后续确定了不能退税或免税,而是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时,再行冲减原开具的0%或免税税率发*,再按适用税率重新开具(或者无需重开,直接调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