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开放商给业主房屋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后业主共同享有小区全部土地使用权,而车位亦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上,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所以最高院判决地上停车位归该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出售。且车位使用的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商给小区业主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之后业主共同享有小区全部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位自然属于业主共有。车位没有计入容积率,且不参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分摊,产权应当归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