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申请范围和条件: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
二、其主要对象是: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中,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对于申请对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
虽符合上述保障对象的规定,但家庭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的。 家庭有非生活必需品,如电脑、移动电话、摩托车、汽车和养有宠物的。 家庭人均月收入虽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