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条件:
设在本镇的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村、人民解放军连队,武警部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镇团委员会批准,可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条件为:
(一)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如果工作需要,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二、成立程序:
(一)向镇团委提交申请;
(二)镇团委对其进行审查;
(三)符合条件的,由镇团委登记造册,建立基层团组织档案;
(四)基层团组织上报团员名单,并由镇团委办理团员的团组织关系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