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国家《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的
1、烟草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吸烟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鼓励、怂恿吸烟的;
(4)、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5)、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2、烟草经营者不能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
因为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播放场所,主要是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利用上述媒体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发布烟草广告,属于《广告法》第十八条第2款禁止的范围。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虽不是《广告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但与青少年关系密切。如播放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上述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影响极大,与《广告法》中有关烟草广告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利用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应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