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商家,不给顾客开发*算偷税漏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
2、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取得发*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或者未加盖发*专用章的;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的数据的;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
5、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的; 扩大发*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使用的;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的;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