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