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且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加班的每天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多不多超过3小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且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加班的每天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多不多超过3小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