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决定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设置我国的第一批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