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
在学校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
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