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抄报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发布后即停止使用,一律统一改用“抄送”。但是目前仍有相当的党政机关还沿用“抄报”、“抄送”同时使用的旧习,这都是错误的。
公文的抄送是将文件在主送的同时发送给与公文有关需要知晓或遵照执行的单位,抄送单位是公文结构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公文使用抄送比较频繁,但由于抄送单位居于公文的文尾,所列单位不属于文件的主要或直接承办单位,在办文过程中往往容易被遗漏或处理不当,影响了文件贯彻执行的效果。为此,公文的抄送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恰当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