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指,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将动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是指,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将动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