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骗手段概括为如下几种: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224条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骗手段概括为如下几种: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