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长职责
1、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地位在中共中央派驻的市委书记之下。
二、市委书记职责:
1、负责所在市一级区域内的党务工作,加强党的领导。
2、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开展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设立政法委员会,党务委员会等部门分工负责。
3、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管理方面分工合作,与市长协调并进。
4、根据市委组织部的考察任命党委成员和其他相关的人事任免。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地方实行党委负责制,所以市委书记是所在市的实际最高负责人,而且地位在市人大选出的市长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分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四种,所以市委书记的行政级别可以是正省(部)级(直辖市市委书记)、或副省(部)级(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或由所在省省委常委兼任的地级市市委书记)、或正厅(局)级(地级市市委书记)、或正县(处)级(县级市市委书记),如果兼任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